1.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
2.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
3.雇主並不免除自己的責任,也不排除工人的權利。
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5.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合法。也就是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具有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主體資格。
6.勞動合同內容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7、勞動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8.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
9.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合法、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遵守法定程序。
10,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1.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的勞動合同文本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