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確定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舉證責任,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勞動爭議的性質確定相應的原則。
1.因履行勞動合同、員工辭職、自願離職而產生的爭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應該確認的是
確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責任由投訴人承擔。2.因企業辭退、除名、開除職工而發生的爭議,屬於隸屬關系爭議,應當確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作出決定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以及拒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安全條件和防護用品而發生的糾紛,屬於人身依附引發的糾紛。還應確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有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發包人管理的,發包人應當提供,發包人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