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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細則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9年7月20日發布。

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9+011年10月6日國務院修訂公布,2019+02+1年3月26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檢驗等食品安全信息和技術資源共享。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確保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和舉報提供便利。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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