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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佛·文德爾·霍馬斯的主要思想。

霍姆斯的哲學受到了社會達爾文主義和實用主義的影響,在他生前和死後都受到了批判。在1927巴克訴貝爾壹案中,霍姆斯認為州政府對智障人士實施強制絕育並不違反聯邦法律。他聲稱“三代癡呆的人就夠了。”這是霍姆斯在《法理學》中奉行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壹個著名例子。霍姆斯個人對種族和貧困的態度有精英主義的嫌疑,這也受到了批評。他的好友路易斯·布蘭代斯曾評論說,福爾摩斯“對危害公眾的邪惡壹無所知”。

霍姆斯反對道德論和“自然權利論”,信奉道德相對主義,這使他強烈支持第壹修正案的言論自由,尤其是穆勒的觀點市場論。他的名言是;第壹修正案不會保護壹個“謊稱劇院失火並引起恐慌”的人。他還創造了“明確而現實的危險”的標準,以確定政府對言論的限制是否符合憲法。這個標準源於1919年的申克訴美國案,在最高法院的言論自由判例中非常有名。霍姆斯認為沒有絕對的真理,因此言論自由對於自由交換觀點至關重要。

道德相對主義的支持也使得霍爾姆斯反對“實質正當程序”原則,不認為美國憲法對政治程序進行了實質限制。雖然他犯了壹個著名的例外,那就是讓他“生病”的政府行為。這種“嘔吐”的檢測方法成為費利克斯·法蘭克福特“良心休克”理論的基礎,現在也成為壹些實質性正當程序案件中的主導原則。霍姆斯的司法哲學對美國法律現實主義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這個學派強調現實世界對判決的影響,而不強調法律形式主義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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