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並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重大危險源、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告欄等方式告知職工。其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