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都有辯論權,所以原告立案後,法院會忙著送達,告知被告被起訴的事實。法院常用的送達方式有四種:
1,直接發貨。
通常法院會叫被告到法院來取,並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特殊情況下,法院也可以找到被告,直接送達。另外,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視為直接送達代理人。
2.留置交付。
留置送達通常適用於被告拒絕簽收的情況。幾年前,交付留置權很麻煩。法院需要邀請居委會或村委會的人作證,然後把文件留在被告的住所。現在幾乎人人都有手機,法律規定了壹種更簡單的方式,就是把法律文書留在被告住處,拍照或者錄像。
3.郵寄送達。
這和壹般人理解的基本壹樣,就是直接郵寄快遞,郵寄法律文書。這種方式幾乎是現在最常用的壹種。但是,必須有人簽收,所以如果沒人簽收,只能采用其他方法。
4.通知送達。
公告的送達適用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簡單來說就是在報紙上發布公告,公告的具體內容就是壹個簡要的案例。法院說得很清楚,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法院送達被告的方式有很多種,如果他躲起來或者玩失蹤,法院還是可以送達的。
遇到案件,最好的辦法就是積極面對,逃避解決不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