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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時間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此外,雇主應確保工人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

法律分析

現在工人壹天工作八小時,壹周工作四十小時,有條件的企業要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由於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根據上述規定,平時晚上的加班工資為本人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周末為200%,國家法定節假日為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的多少關鍵是工資基數。勞動者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向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建議先和單位協商補償加班費,再規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但企業因生產特點不適宜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即可以按周、月、季度綜合計算工時,總體時間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時間也是可能的。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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