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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投訴時效不能超過兩年嗎?

法律分析:不超過兩年。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期限不超過兩年,勞動仲裁的期限不超過壹年。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或者持續性的,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者遇到違法勞動法的違法現象,要舉報投訴,不然過了期限就會被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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