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關系不同於勞動關系。第壹,兩者在邏輯上有統壹的關系。勞動合同制度全面實施後,勞動關系的建立開始更多地取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達成協議。如果沒有特殊原因,是否建立勞動關系,與誰建立勞動關系,建立什麽樣的勞動關系,只能由勞動者自己決定。因此,市場經濟國家勞動關系的壹般形式是勞動合同。甚至可以說,壹切勞動關系都是勞動合同關系,兩者是統壹的。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確定勞動關系最重要的事實。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指的勞動合同不僅包括書面勞動合同,還包括口頭和其他形式的勞動合同。第二,兩者具有統壹的勞動合同關系這壹事實體現了壹種意思自治的精神,這種精神已經承認了合同當事人的獨立人格和意誌自由為前提。當勞動者擁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時,就意味著他真正成為了自己勞動力的所有者。同樣,當用人單位擁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時,也就意味著真正實現了人權(就業權)的使用權。但是,勞動關系的概念並不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它只考察勞動者是否從屬於雇主,雇主是否有權支配勞動者所擁有的勞動。所以很多情況下,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動關系還是會發生。我們認為,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確立勞動合同關系和勞動關系的統壹具有重要意義,體現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覺精神,肯定了他們的獨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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