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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汀的法律秩序說

法律分析:任何法律體系都包含由某些人或團體發出的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這些命令普遍被遵守,而被管制的團體必須普遍相信,當這些命令被違反時,就會實施制裁。這些人或群體首先必須是內在的,獨立於外界。如果按照奧斯汀的用法,我們把這種至高無上的、獨立的個人或群體稱為“主權者”,那麽所謂的法律就是主權者或其下屬發布的、以威脅為後盾的總的命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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