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律師代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壹是罪犯本人受聘;二是罪犯家屬被雇傭;三是檢察機關或者法院指定,或者檢察機關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通過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指定律師。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行使代理權利:壹是有權調查取證。律師可以通過個別談話、聽取監管民警意見等方式,對有爭議或者不明確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二是參與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提出罪犯減刑、假釋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權利。三是請求減刑假釋的權利。律師認為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報告減刑假釋而未報告,或者報告的減刑假釋案件不足的,可以提出意見,建議監獄或者法院采納。四是提供法律咨詢和救濟的權利,解決罪犯在減刑、假釋過程中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困惑,增強其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服刑人員應當有權聘請律師代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以保障其減刑、假釋的權利。
如何申請假釋?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十三年以上的罪犯,如果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總結:關於律師如何幫助假釋的問題,第壹,罪犯自己是被雇傭的;二是罪犯家屬被雇傭;三是檢察機關或者法院指定,或者檢察機關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直接通過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定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五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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