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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名工人在工地摔倒死亡,誰負責?

提供勞務時,職工因摔傷死亡的責任,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再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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