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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原則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是指我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仲裁前置):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等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三條勞動爭議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以調解為主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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