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辭退、辭職、辭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等發生的爭議。,或者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提起仲裁,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