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需要自己提供證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應當承擔不良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如何收集勞動仲裁證據
1.“誰主張,誰舉證”
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負責。
2.倒置證明
有證據表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對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申請調查取證
案件中第三人掌握的書證,可以由律師調查收集;持有書證的案外第三人不願將書證提交仲裁或法院,或者當事人或代理人收集書證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或法院提交調查取證的書面申請,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收集。
3.申請人撤銷勞動仲裁需要本人到場嗎?
申請人撤銷勞動仲裁申請,不必親自到場。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填寫勞動仲裁撤銷申請書。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解決爭議。法制快報提醒您,如果達成和解協議,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