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如不服終審裁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權。用人單位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2.當事人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勞動裁決不服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處理。
勞動仲裁判決後的上訴期有多長?
可以在勞動仲裁判決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成功,用人單位不會上訴,而是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或裁定,可以在上訴期內向有關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可以駁回原審法院的再審申請,也可以啟動二審程序。
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中勝訴,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勞動仲裁的相關程序規定,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