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工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意義上,臨時工沒有特別的定義。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者。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工作年限等。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選擇勞動合同類型;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在於,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很難提供救濟。因為沒有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資、崗位等。,即使用人單位不按照約定支付工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也是極其困難的。所以,保護自己權益的最好方式,就是通過書面協議,把雙方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作為救濟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