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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區別

法律分析: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壹種制裁,而行政強制不是制裁,也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目的,本質上是壹種強制行為。當對方當事人開始履行或者承諾履行行政決定或者義務時,應當停止執行措施。目的不同。行政強制的目的是督促被脅迫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懲罰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機構不盡相同。行政強制主要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實施的,但行政機關實施的除外;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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