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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勞動仲裁

法律主觀性:

1.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換句話說,如果被申請人未能提交答辯書,可能對其仲裁結果不利。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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