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的憑證或記錄(包括工資條、銀行對賬單、領取工資的簽字表格等。);
3.社保繳納證明;
4.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5.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證明;
6、《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7.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8.出勤記錄;
9.其他工人的證詞;
10.能夠證明仲裁申請的其他證據材料。
此外,業務文書、介紹信、郵件、短信、微信等能夠證明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收集當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