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成本增加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建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自身利益得不到保護。
勞動合同是壹把“雙刃劍”,既保護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發生勞動爭議時,如果勞資雙方都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就會處於被動地位。簽了勞動合同,企業就有據可循了。
其實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更不利,因為勞動者隨時可以離職,使用者的流動性增加。而且,關於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用人單位往往通過勞動合同條款或相關協議約束勞動者;至於培訓費用,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或者簽訂專門的培訓協議,這些條款和文件的缺失將不利於有效防控勞動者提前離職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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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