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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1.實繳出資期限屆滿前,可以遵循正常流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但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說,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實繳出資期限屆滿之前,未繳納出資的股東有權轉讓其股權。至於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履行這壹義務,要看雙方的約定。雙方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公司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要求受讓方承擔連帶責任;

2.實繳出資期限屆滿時,將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實繳出資期限屆滿,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屬於瑕疵出資。瑕疵出資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會產生股權變更的法律後果,應從股東需要滿足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即已認繳出資並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上登記這壹事實來判斷。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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