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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被員工起訴了。老板應該怎麽解決?

法律分析:員工起訴勞動局或者勞動監察機關的老板,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或者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每名受傷害職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壹)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作業的;(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三)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五)女職工享受產假不滿90天的;(六)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八)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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