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肢體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對成員身體的傷害,這是家庭暴力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形式;
2.精神暴力。主要是指施暴者通過恐嚇、控制、虐待等方式摧毀受害者的精神,使其精神長期處於巨大壓力之下;
3.性暴力。是指夫妻壹方違背對方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處理家庭暴力的具體方式如下:
1.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2.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3、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如故意傷害、虐待、強奸等。,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懲處,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4.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9條。
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