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樓道燈的電費包含在業主繳納的物業服務費中,所以這筆費用應該由小區物業公司向相關供電部門繳納,業主不用另外繳納。
物業費是指物業管理人在提供物業服務和接受物業服務時,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繳納的費用。交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催繳,也可以提起訴訟,但不能通過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繳。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前,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繼續辦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要求業主繳納該期間的物業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應當約定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管理條例對所有業主都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