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是指欠別人錢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壹般是指民商事領域中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但因某種原因拒絕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債務人。“老賴”主觀上具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老賴”拒不履行到期債務,“老賴”也出現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僅是壹個社會群體,也是被執行人無信托,俗稱“老賴”,是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各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根據相關規定,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將被限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予以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