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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怎麽算轉移財產?

惡意轉移財產的法律定義是:“法律文書生效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法院無法執行的。”這句話有壹個重要的時間點:“法律文書生效後”,也就是說,我們起訴老賴,當成功判決生效後,老賴轉移財產,那麽老賴的行為就是惡意轉移財產。如果發現老賴惡意轉移財產,債權人要及時向執行法官報告,讓法院把人抓起來。這樣的老賴已經觸犯了刑法,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只要債務人在到期債務未清償時惡意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即使是財產轉移,債權人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或者撤銷轉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壹百八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壹)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導致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隱藏、轉移、銷毀或者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

(四)有履行能力,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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