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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人被狗繩絆倒而死,律師怎麽說?

律師認為,本案中,女孩對老人和狗主人構成侵權。對於養狗人來說,是對其財產權的侵犯,而對於老年人來說,則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侵犯。

因為女孩未經主人同意偷偷把狗帶走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經物主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物品,更不能拿走,否則構成侵占罪。

對於老人來說,因為狗是小女孩帶的,小女孩帶狗的時候,並沒有得到主人的授權。所以狗的控制權已經是小女孩的了,她監管不力導致狗亂跑絆倒了老人。

而狗不能承擔相關責任,所以這就是責任,於是這些責任都轉移到了小女孩身上。而小女孩應該承擔侵犯老人生命健康權的責任。

那為什麽這次事故被判定為意外事故?很明顯,狗是有主人的,有人帶出來的。如果這個案件不判定為意外事故,就判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這是刑事案件。

判斷是否有刑事責任的第壹要素是主觀上是否有惡意。小女孩把狗帶出來的時候,沒有任何意思。她不想殺死老人的心。她只是對狗缺乏約束。從內心來說,她沒有預料到這樣的後果,所以不構成犯罪行為。

至於狗主人,因為他自己也不知道,他的狗已經被小女孩帶走了。而且他也不想像小女孩壹樣傷害任何人,也沒想到會出事,所以事故判定為意外。

但在劃分責任主體時,由於狗是小女孩帶出來的,在遛狗的過程中,也是小女孩沒有把狗拴好,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所以小女孩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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