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和學生只是角色不同,而不是性格差異,所以老師沒有權利打學生。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6條規定:“嚴禁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對學生進行體罰,經教育拒不改變的,對教師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國家以法律“發聲”,規定教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嚴厲打擊這種行為。但還是有很多老師敢於頂風興風作浪,繼續他們體罰學生的“生涯”。這些老師是教學團隊中的敗類。妳要勇敢地為自己討回公道,要讓打妳的老師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如果學校處理不了,妳可以去教委告他,或者找壹些媒體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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