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案件搜查:
(壹)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
(二)缺乏明確的裁決規則或者沒有形成統壹的裁決規則;
(三)庭長或者審判長根據司法監督管理機關的要求,查找類似案件;
(四)其他需要搜查的情況。
三。承辦案件的法官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審判案例庫進行檢索,並對檢索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案例檢索的範圍壹般包括:
(壹)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和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例;
(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案例和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例;
(四)上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和法院的判決。
除指導性案例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案例;如果在以前的等級中已經檢索到壹個類別案例,則不能再檢索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壹法律適用加強類別案件查找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壹條規定,本意見所稱類別案件,是指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與未決案件相似的案件。,並且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應當進行相似案件檢索:
(壹)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
(二)缺乏明確的裁決規則或者沒有形成統壹的裁決規則;
(三)庭長或者審判長根據司法監督管理機關的要求,查找類似案件;
(四)其他需要搜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