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聯系合適的擔保公司申請出具保函時,需要將訴訟材料的準備好的復印件或掃描件提交給擔保公司審核。如果沒有問題,申請人可以和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協議,申請人交費,擔保公司準備“保函”;
3.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和財產保全材料。法院審查立案成功後,在接到案件受理通知後,聯系擔保公司工作人員向法院提交保函。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可以去法院跟他們立案,同時立即提交保函。
4.立案庭在收到財產保全申請書、保函等全套財產保全資料後,交由“商事庭”或“訴訟組”,經核實後出具保全費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繳納相關保全費。繳納保全費後,作出財產保全決定,交由執行局執行;
5.執行局應當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執行局壹般通過發函的方式聯系銀行、房管局、工商局、證券公司等機構,查封、凍結相應財產。相關機構完成安保後,再將批復發回執行局,最終完成所有安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