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 * *有財產:
(1)壹般要平分,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在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 * *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
(3)財產多的壹方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
2.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了修繕等。;
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3.通過婚姻獲得的財產:
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
4.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
離婚時壹方以夫妻財產要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5.夫妻之間的財產可以由兩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