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壹條,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為至子女滿18周歲。父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關於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撫養費用:
(1)已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還在學校讀書;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