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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贍養費標準中的“月總收入”是什麽意思?法律上有哪些相應的規定和解釋?

離婚後贍養費標準中所說的“月總收入”,壹般是指個人勞動收入、存款利息等固定財產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等。,不包括低保等各種補貼,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也不包括在內。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應承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具體撫養費數額可由男女雙方協商決定。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可以由法院判決,但壹般會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決定。在贍養人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每月的贍養金額最多不超過月收入的30%,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最多不超過月收入的50%。在贍養費支付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當年的總收入或者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參照固定收入的比例,支付每月的贍養費金額。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身體殘疾或患重病需要長期就醫的,可適當減少撫養費數額。撫養費的支付期限應該是到孩子成年為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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