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育兒費用:
(1)已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還在學校讀書;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