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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訴訟適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訴訟離婚適用於以下離婚糾紛:壹方不同意離婚;雙方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的;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壹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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