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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需要準備哪些有效證據?

法律分析:首先是關於雙方婚姻關系和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包括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關系是否已經破裂,是否有可能和解的證據,包括對方是否有出軌、自虐、吸毒、刑事犯罪等可能導致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次,關於子女撫養權的證據主要包括子女出生證明和撫養子女有利條件的證據,包括雙方經濟條件、子女意願、對方是否不利於子女成長等。

三是關於夫妻* * *財產相同* * *債務相同的證據。要求分割* * *相同財產和* * *相同債務時,需通過書面材料證明該財產或債務真實合法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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