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 應當提起自訴案件審理: (壹)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申請執行人人身、財產權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申請執行人已提出申訴,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追究有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