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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都有誠信義務。誠信義務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對公司董事義務的要求,近年來擴展到股東對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義務,並衍生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和股東派生訴訟,作為股東違反誠信義務應向債權人和其他股東承擔的責任或法律後果。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這些概念,在第20條第1款對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股東的誠信義務作了概括性規定,根據該規定,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對公司的誠信義務,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二是對其他股東的誠信義務,即不得濫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三是對公司債權人的誠信義務,即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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