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現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遷出證明。戶籍是指由負責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制作的記錄和保留戶籍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戶口本是以戶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錄的項目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戶口本戶主基本上是這套房子的產權人,配偶和子女的父母也可能是這套房子的* * *所有人。戶主是壹家之主,簽署壹些法律文件的時候有分歧等等。,而普通人只是看看而已。當妳需要壹些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時,往往會被要求出示壹份首頁復印件,上面有關系之類的。戶主應妥善保管居民戶口簿,嚴禁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戶口簿,必須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