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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期限

法律主觀性: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年限,居住70年,商業40年,工業50年。另壹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限期的。本證書適用於壹般行政機構使用的土地和歷史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或者無期限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上是土地使用證使用期限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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