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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的相關法律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5438年至0949年,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建國初期、計劃經濟時期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和1995年5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誌著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這兩部法律成為中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定”等監管職責,意味著代表國家的專門的權威監管機構已經建立。該法進壹步規範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對金融機構業務的審計和監督、對存貸款利率的監管、對會計信息的審計以及對政策性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進壹步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設立條件和程序、組織結構、在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審慎性要求、業務禁止、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違法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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