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是納稅人識別號。三證合壹就是將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二為壹。三證整合後,組織機構代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稅號相同,為營業執照上的社會信用代碼。
所謂“三證合壹”,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二為壹,提高市場準入效率;壹照壹碼是在此基礎上更進壹步。通過壹站式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壹個部門就可以發放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015 10 1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整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下列企業符合法人條件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壹)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3)合資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5)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不得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