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壹次銷售卷煙、雪茄煙超過50支的單位或者個人,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的解釋》:
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根據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經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也可以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壹條托運或者托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核發的準運證;沒有運輸許可證,承運人不得承運貨物。
第二十二條異地郵寄、攜帶煙葉和煙草制品,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