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是我國的三大行政機關,它們有不同的職責和權力。公安職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
檢察院的職責: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法院的職責:審判。在三個機關中,檢察機關的權力最大。它不僅有權提起公訴,而且有權拒絕檢察工作。它擁有獨立的檢察機關權力,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重要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不允許在法律面前有任何特權。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