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帶薪休假是指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人員。最長的帶薪假期是壹年。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停止原待遇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滿後,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不同國家對合同的定義是什麽?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法》也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法國大陸國家中,《德國民法典》將合同納入法律行為的抽象概念,將合同視為壹種法律行為。《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務關系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