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國《城鄉規劃法》中,明確規定了符合違法建設拆除條件的具體條件。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3.在批準的期限內未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二倍以下的罰款。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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