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返工、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