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民身份證是公民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如果出租、出借、轉讓給他人,就有可能被他人用來掩蓋自己的真實身份,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居民身份證的使用和管理,對社會是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將這三種行為定為違法行為,並對其進行處罰。出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壹定期限內將居民身份證交給他人使用;出借是指將居民身份證在壹定期限內免費贈送給他人;轉讓是指將居民身份證使用權長期轉讓給他人,包括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居民身份證應當是依照規定合法取得的真實居民身份證,主要是行為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也可以包括他人的居民身份。內地正式開始換發內置非接觸式IC卡智能芯片的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身份證表面采用防偽膜和印刷防偽技術,使用個人彩色照片,可機讀數字芯片中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取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