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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買賣承兌匯票是違法的。票據詐騙罪是壹種嚴重的犯罪,雖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據詐騙罪的死刑,但是情節嚴重的,仍然可以判處無期徒刑。除商業銀行外,任何人不得從事票據貼現活動。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的持有人如果需要資金,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貼現,貼現利率遠低於民間交易。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票據兌換現金是有合法渠道的:票據可以質押,可以通過合法的民間借貸融資。兩者的效果是壹樣的,唯壹不同的是私人票據交易是非法的,而質押融資是合法的。地下票據市場如此活躍,說明人們有這個需求。不如順應趨勢,放寬限制,制定規範,加以引導,建立規範的票據市場,為民間票據融資創造有利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票據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簽發無資金保證的空白支票、匯票、本票,或者虛構其他票據的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大量財產的。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出於過失使用金融票據的,如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誤開空頭支票,因過失錯誤記載票據事項等,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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